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涉及的建制镇政府区域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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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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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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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0303021202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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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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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09: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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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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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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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府〔20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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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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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管委会,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6号)第二条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金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函》(沪税函〔2021〕109号)有关意见,结合我区实际,从2022年1月1日起,将我区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范围调整至建制镇所辖全部行政区域。
特此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